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人类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网络购物环境的虚拟化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在食品安全领域。电商经营者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和法规,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和相关法律和法规,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原告彭某某在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开立的网络商铺购买了4份“XX压力瘦身糖果”(每份为2盒60粒),共计支付货款1475.60元。收到货物并食用部分后,彭某某发现商品包装盒上虽然注明了保质期和生产商信息,但产品包装上均无相关生产日期的喷码标识,亦未查询到生产商的相关信息。彭某某遂以某电子商务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中,被告电子商务公司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未标明生产日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标签应当显著标注生产日期等事项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食品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相应的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在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清晰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情况下,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依法支持消费者的合理诉求,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被告电子商务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无生产日期标识的预包装食品,显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上缺少生产日期信息,使得消费者无法对食品安全作出准确判断,存在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因此,该行为被认定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在本案中,彭某某支付的货款总额为1475.60元,因此其有权要求电子商务公司支付十倍货款即14756元的惩罚性赔偿金。此外,由于增加的赔偿金额远超过一千元,故无需适用“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规定。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电子商务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销售无生产日期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货款的惩罚性赔偿金,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严厉打击。
食品标签是消费的人了解食品信息的重要方法。因此,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食品标签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特别是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信息,必须显著标注且容易辨识,以便消费者在购买时能够作出准确判断。
电商平台作为食品销售的重要渠道,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责任。平台应加强对入驻商家的资质审核和日常监管,确保商家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平台还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认真查看食品标签上的相关信息,特别是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信息。如发现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或存在其他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向商家或电商平台反映情况并要求处理。必要时,消费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食品安全领域的新问题、新挑战层出不穷。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和法规体系,明确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和监管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还应加强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电商经营者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是一种严重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通过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也警示电商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加强食品标签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健康、有序的网络食品销售环境促进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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