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太低,将不能正常浏览。请升级 Internet Explorer或使用Google Chrome浏览器。
如果您在使用双核浏览器,请切换到高速 / 极速 / 神速 核心。
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清单来了!
新闻中心
2025-02-09 04:13:29 新闻中心

  为解决社会广泛关注“小案重罚”和“类案不同罚”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总结各地执法实践,于2月7日发布

  在充分考虑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主观过错和获利情况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清单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其中,“首违不罚清单”包含8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免罚清单”包含4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为确保两个《清单》依法有序实施,市场监管总局提出了“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科学设定处罚清单”5项要求,特别是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明确了“责令其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督促引导积极整改、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和履行召回义务”等措施。

  市场监管总局将全面实施监管为民理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基层期盼,按照“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执法原则,对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时改正的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减罚免罚,对于影响群众健康安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坚决打击严惩不贷,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守护消费市场安全底线和公平秩序,一直在优化消费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两个《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起草制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等文件要求,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积极推行服务型执法,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制定两个《清单》。

  为指导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规范统一执法,提升执法能力,减少行政资源浪费,制定两个《清单》。

  为解决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着重关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执法领域“小案重罚”“类案不同罚”等问题,制定两个《清单》。

  首先,所有首违不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都须满足2点共同的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同一生产经营主体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视为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其次,免于处罚后,所有相对人应当做到: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应的其他免罚条件如下:

  1.“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散装熟食销售除外)”还需满足“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2.“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还需满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不足1个月;实际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3.“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明显的变化,食品经营者未依规定申请变更的”还需满足“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其中之一的”。

  4.“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还需满足“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5.“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还需满足“不包括餐饮环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6.“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0850)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还需满足“属于食品经营环节;属于食品经营环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7.“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主体生产的全部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规定或食品经营主体经营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规定”还需满足“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8.“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还需满足“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首先,所有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都须满足2点共同的免罚条件:“1.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2.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其次,免于处罚后,所有相对人应当做到: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应的其他免罚条件如下:

  1.“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还需满足“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不予免罚“。

  2.“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还需满足“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食品未售出;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不予免罚”。

  3.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还需满足“属于食品经营环节;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不予免罚”。

  4.“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还需满足“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3.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施工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和为其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适用本清单。

  4. 依据本清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