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3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揭露宣判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巡视员史国生纳贿一案,以纳贿罪判处被告人史国生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缺乏部分持续追缴。
潍坊中院审理查明:2007年9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史国生使用担任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山东省食品药品查验所党委书记、所长,山东省食品药品查验研究院党委书记、院长,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二级巡视员,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当以及职权或许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直接或经过其他几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别人在药品出产许可证处理、药品出产质量管理标准认证、职务提升等方面获取利益,不合法收受相关的单位或个人所送资产折合人民币合计1079万余元。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史国生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为别人获取利益,并使用职权和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经过其他几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别人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其行为已构成纳贿罪,且纳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史国生到案后,照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把握的犯罪事实,并自动告知没有把握的大部分纳贿犯罪事实,具有率直情节,认罪认罚,赃款赃物及孳息大部分已追缴,依法可从轻、从宽处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定。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