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促进饮食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法律和法规,现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者)提醒告诫如下:
2025年2月8日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正式生效,原2014版标准废止。全州所有食品生产者需立即对照新标准调整配方及工艺,务必严格依规定的品种、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确保每一批次食品添加剂来源可溯。如从某供应商购入的某品牌食用色素,详细记录其进货细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添加剂合格证明文件,不得采购无合法来源、无合格证明的食品添加剂。
制定完善的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食品添加剂的领取、称量、添加等关键环节的操作要求和责任人,确保使用的过程精准可控。在食品生产的全部过程中,要准确计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采取了适当的添加方式,保证其在食品中均匀分布,避免局部过量或不足。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等规定,规范标注食品添加剂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功能类别、编码等信息,不得虚假标注、夸大宣传。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特别是食品添加剂使用相关知识和法律和法规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专业素养,确保从业人员熟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操作规范和安全需要注意的几点,使其能够正确、规范地使用食品添加剂。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本单位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建立完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整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发现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立马停止生产销售,召回问题产品,并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全州食品生产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