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太低,将不能正常浏览。请升级 Internet Explorer或使用Google Chrome浏览器。
如果您在使用双核浏览器,请切换到高速 / 极速 / 神速 核心。
柳河县人民政府
2025-05-04 21:47:03 产品中心

  2024年5月6日书面邮寄信件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因购买到其辖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此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后发现其违反有关规定法律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被诉决定不符合合法合理行政原则,所作被诉决定既无事实也无援引法律依据。依据《行政法学》根本原则,应当按照无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确认其行政行为无效

  二、案涉“人参酒”配料表中有“白酒”属于复合配料,排在第一位理应依法展开标注其原始配料。被申请人所作被诉行政行为属于未全面调查取证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全方位检查。同时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予以查处。

  三、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所作被诉决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本局于2024年5月6日收到卫XX的投诉举报单,内容为投诉者购买了吉林雪兰山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人参枸杞酒”,投诉者认为该款酒标签未标注人参含量,存在安全风险。

  经调查得知:该款“人参枸杞酒”的标签明确标注有饮用说明,详细的细节内容为“人参食用量≤3克/天,孕妇、哺乳期妇女以及14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此标注内容与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 17号中“人参食用量≤3克/天”以及其他所需要说明的情形,即“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里面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之规定完全相符。与此同时,无论是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还是国家有关标准,均未对人参酒标注人参含量作出规定。

  此外,该款“人参枸杞酒”白酒属于复合配料且已予以展开,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中4.1.3.1.3的规定。

  鉴于上述核实情况,我们大家可以明确判定该公司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因此,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立案。同时,因举报人举报事项不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细则》第三条第(一)项“本细则所称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举报下列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一)对食品、特定种类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数额(以下统称罚没数额)单笔5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故不予其奖励。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2023年11月2日购买了吉林雪兰山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人参枸杞酒,后投诉举报至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内容为其购买的吉林雪兰山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人参枸杞酒外包装上标注内容不符合原卫生部发布的2012年第17号公告,未标注在该产品人参枸杞酒260ML中人参含量是多少,存在过量饮用食品安全风险。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8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270号)、《投诉处理结果回复》、《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233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83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83号)中告知申请人因卫生部公告2012第17号规定了人参的食用量,国家有关标准没有规定人参酒需要标注人参含量,故不予立案。且申请人举报事项不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细则》规定,不予奖励。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涉案人参枸杞酒标签内容中显示,1.配料:白酒(水、高梁、玉米、液态法白酒)、人参(鲜园参,人工种植5年以下)、枸杞;2.饮用说明:人参食用量≤3克/天,孕妇、哺乳期妇女以及 14 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270号);2.《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233号);3.《投诉处理结果回复》;4.《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83号);5.案涉产品标签。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调查、答复、告知符合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了部门职能。

  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中主张涉案商品配料表中标明使用了人参,并未标注人参酒饮用限量,不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公告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申请人主张涉案商品未标注人参酒饮用限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缺乏依据。涉案人参酒标签中标注了人参的食用量及需说明的情况,同时对复合配料白酒的原始配料进行了标注,符合有关要求。

  申请人投诉举报吉林省雪兰山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不存在,不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细则》规定的奖励事项。

  维持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83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